问:我公司成立时,收到新的固定资产投资,但是没有取得相关的发票,但是有评估报告,那么固定资产相关的折旧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如果取得的是旧固定资产,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列支相关的费用? 问:我公司拟将自有并已经营多年的房产拆除做房地产开发,拆除房产的损失可否认定为开发前的成本?房产损失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因此,房产拆除损失不属于计税成本内容,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拆除的房产如果属于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否则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问:企业为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还是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为投资发生的利息应该资本化,但是该文件并不是正式的税收文件,只是内部便函,且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抵触,因此不应执行。 问:企业购买古董陈设在展览室,是否允许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办公家具是否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而作为办公用品管理? 按照上述规定,办公家具一般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问:母公司投资一批固定资产到子公司,子公司收到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子公司所计提的该部分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上述子公司通过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并对折旧年限按剩余的年限计算,不符合税法的规定,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问:手机等价值较小,使用时间不等的资产,是否认定为固定资产? 一般应认可企业会计账簿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如果企业分类明显不合理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问:我公司与另一公司准备共同投资成立新公司,我单位以现金出资,对方以评估资产出资,但对方的评估资产没有发票,请问无发票的评估资产在新公司入账后提取折旧是否允许税前列支? 在会计处理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则需要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的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新成立的公司,由于出资企业应提供发票而未提供,其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从谨慎的态度考虑认为,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因此,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如不能提供相关票证,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合法凭证在实际税务管理中并非全部为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如企业每月发放的职工工资等。 问:最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我公司在当地购置办公楼后装修费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照房产折旧年限进行折旧。我公司认为房屋装修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按照使用期限五年进行摊销。请问税务机关的要求合法吗? 如果装修费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后续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只有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或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后续支出,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并税前扣除,而不是按5年摊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后续支出则须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问: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上写的适用期限是50年,请问如何税前摊销?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按照该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50年以直线法摊销。但如果你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产品而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计入相应的开发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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