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1-07-30
摘要:问:企业在管理费用上列支人员工资,但未给员工交各种社会保险。不知道这部分工资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不是填纳税申报表时,要全额调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问:我公司成立时,收到新的固定资产投资,但是没有取得相关的发票,但是有评估报告,那么固定资产相关的折旧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如果取得的是旧固定资产,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列支相关的费用?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这里提到的投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实际上是投资方将固定资产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如果投资方没有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是不能按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的(包括新、旧固定资产)。

问:我公司拟将自有并已经营多年的房产拆除做房地产开发,拆除房产的损失可否认定为开发前的成本?房产损失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因此,房产拆除损失不属于计税成本内容,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拆除的房产如果属于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否则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问:企业为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还是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而为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未纳入资本化范围,因此为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财务费用扣除。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为投资发生的利息应该资本化,但是该文件并不是正式的税收文件,只是内部便函,且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抵触,因此不应执行。

问:企业购买古董陈设在展览室,是否允许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只有同企业经营相关的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购买古董计提的折旧,属于同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办公家具是否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而作为办公用品管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按照上述规定,办公家具一般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问:母公司投资一批固定资产到子公司,子公司收到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子公司所计提的该部分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折旧。

上述子公司通过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并对折旧年限按剩余的年限计算,不符合税法的规定,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问:手机等价值较小,使用时间不等的资产,是否认定为固定资产?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一般应认可企业会计账簿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如果企业分类明显不合理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问:我公司与另一公司准备共同投资成立新公司,我单位以现金出资,对方以评估资产出资,但对方的评估资产没有发票,请问无发票的评估资产在新公司入账后提取折旧是否允许税前列支?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资产投资单位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和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会计处理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则需要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的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新成立的公司,由于出资企业应提供发票而未提供,其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从谨慎的态度考虑认为,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因此,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如不能提供相关票证,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合法凭证在实际税务管理中并非全部为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如企业每月发放的职工工资等。

问:最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我公司在当地购置办公楼后装修费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照房产折旧年限进行折旧。我公司认为房屋装修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按照使用期限五年进行摊销。请问税务机关的要求合法吗?
答:如果装修费是购入时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因为购入时发生装修,表明这个房屋还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只有经过装修后才能够使用。而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都应计入成本之中,以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如果装修费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后续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只有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或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后续支出,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并税前扣除,而不是按5年摊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后续支出则须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问: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上写的适用期限是50年,请问如何税前摊销?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按照该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50年以直线法摊销。但如果你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产品而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计入相应的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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