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2-08-09
摘要:  1.什么是增值税?   答: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

  63.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项目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项目在申报表主表中单独申报,在附列资料一中要以“其中数”的形式列示出来。

  64.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实际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体现在申报表的哪些栏次?
  答: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实际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体现在附列资料一第14列的各栏次。

  65.《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种。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报到附列资料一第1、2列的有关栏次内,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不同情况,分别填报到附列资料二第1、2、3栏内。

  66.需将2012年6月30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挂帐的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挂帐的留抵税额?
  答:通过申报表主表“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3栏“本年累计”、第18栏“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本年累计”,这三个栏次进行申报。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填报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填报挂帐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扣数;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填报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末余额。

  6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答: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6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或者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是否办理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的纳税申报表有调整吗?
  答:有调整,为满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下列调整:
  (一)保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的申报项目和填报方法,对“应税货物及劳务”填报区域不作调整。
  (二)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中增设与“应税货物及劳务”并列的“应税服务”填报区域,其申报项目与“应税货物及劳务”大体保持一致。
  (三)增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由“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指根据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70.我市现有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也使用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申报项目有何变化?
  答:调整后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适用范围包括:“现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保留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所有申报项目,现有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应税货物及劳务”

  申报,其申报项目没有任何变化。

  7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应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申报项目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不需填报。

  7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应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申报项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不需填报。

  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7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又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的,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又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的,应分别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和“应税服务”申报项目。

  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7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与“应税服务”申报项目可否合并计算?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与“应税服务”申报项目应分别填写,不得合并计算。

  75.什么情况下可以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
  答:纳税人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相关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包括符合可以执行“差额征税”政策的行业范围规定,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符合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的相关规定,以及符合其他政策规定。

  7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行业?

  答: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以上行业的具体类别,详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77.应税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有哪些?
  答:(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征收率为3%.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征收率为3%.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征收率为3%.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78.纳税人如何确定其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答:纳税人应依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确定其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征税范围。如果纳税人经营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应进一步明确属于哪一应税项目,适用何种税率。纳税人对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判断不清的,可咨询当地国税机关。

  79.专用发票有几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有两种,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80.专用发票的概念?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实际受票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81.专用发票价格是多少?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相同:三联票为0.55元、六联票为0.9元(均含税)。

  82.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是什么?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记账联,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第三联发票联,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83.专用发票各联次是什么颜色的?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灰和紫色。

  84.发票开具的规定是什么?
  答: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85.专用发票开具的规定是什么?
  答:(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86.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规定是什么?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87.什么是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答:(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8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89.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答: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同时具备: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或承运人)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或承运人)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90.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9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发票(含未打印的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92.什么是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
  答: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为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履行税务行政许可程序。

  93.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哪级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的依据是什么?
  答: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由北京市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所(具备管理职能的)依法审批。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94.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是什么?
  答: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95.什么是虚开发票?
  答:虚开发票行为是指:(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96.什么是虚开专用发票和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
  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97.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开票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收缴开票专用设备。

  98.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怎么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凭销售方(或承运人)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或承运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凭销售方(或承运人)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或承运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99.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限额数量有何规定?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限额: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限量: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100.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怎样在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10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和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是指: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102.专用发票的税控系统是指什么?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税控系统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103.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开票专用设备是什么?
  答: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

  104.开票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内容是什么?
  答: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批准票种的相关信息: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专用发票购票限量、购票人姓名、密码等载入开票专用设备的行为。

  105.开票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后,信息发生变更怎么办?
  答:一般纳税人初始发行后,发生企业名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专用发票购票限量、购票人姓名、密码等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106.纳税人购买开票专用设备,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107.什么是红字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108.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填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或承运人)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或承运人)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的,销售方(或承运人)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或承运人)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或承运人)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或承运人)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9.红字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吗?
  答: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110.小规模纳税人如需开具专用发票,怎么办?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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