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2-08-09
摘要:  1.什么是增值税?   答: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

    111.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吗?
  答: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如果放弃免税的资格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112.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需要什么手续?
  答: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113.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如何处理?
  答: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114.代开的专用发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11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16.9月1日以后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哪种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117.9月1日以后北京市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试点后还可以继续开具吗?
  答:自2012年9月1日起, 北京市从事货物运输服务,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包括不得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18.收到试点地区企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纳税人收到试点地区货物运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119.试点前提供改征范围内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试点后发生折让能开专用发票吗?
  答:试点纳税人2012年8月31日前从事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20.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报税期限如何规定的?
  答:是指纳税人持报税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121.因报税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如何办理?
  答:因报税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报税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盘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122.未按照规定进行报税的如何处罚?
  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2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方式有哪几种?
  答:报税按其方式可分为上门报税和网上报税。上门报税是指纳税人持税控盘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报税的方式。网上报税是指纳税人自行通过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完成抄税操作后,运用网上报税系统通过网络将报税数据传输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的方式。

  124.什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答: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125.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红字专用发票暂不认证。
  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12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方式有哪几种?
  答:认证按其方式可分为上门认证和远程认证。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
  在网上认证软件升级前,纳税人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须到税务机关上门认证。

  127.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128.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什么?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129.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主体是谁?
  答:试点地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30.什么是免抵退税办法?
  答:即: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131.退税率是多少?
  答:退税率为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即: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132.对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适用哪种计税方法?
  答: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133.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134.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免抵退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135.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哪些凭证资料?
  答:(一)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5)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136.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退税如何计算?
  答:(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137.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哪些规定?
  答: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国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按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138.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的哪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没有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和资格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139.向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1.(一)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申报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免征增值税收入,收取的款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计算相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如何办理免征增值税申报?

  2.试点纳税人向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免税销售额,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之前,暂先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申报。

  140.纳税人如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超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http://www.bjsat.gov.cn下载)2份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领取审批结果

  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文书受理回执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二、新开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自税务登记证日起30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http://www.bjsat.gov.cn下载)2份及下列资料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3.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将除《税务登记证》副本(审批完毕后退还纳税人)外的其他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查验

  (四)领取审批结果
  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书受理回执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三、未超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自税务登记证日起30日后,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http://www.bjsat.gov.cn下载)2份及下列资料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3.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将除《税务登记证》副本(审批完毕后退还纳税人)外的其他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查验

  (四)领取审批结果
  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书受理回执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四、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纳税人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http://www.bjsat.gov.cn下载)2份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领取审批结果
  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20个工作日后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书受理回执单》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141、初次申请审批专用发票的流程是什么?
  初次申请审批专用发票的流程是
  1.提出申请。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初次申请审批专用发票的流程.jpg 

  2.受理环节。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送达。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142、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已征税款。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

  2.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上一环节征多少,下一环节扣多少,如果上一环节未征税,或免税,则下一环节不予抵扣。

  3.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