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如何抵扣增值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2-25
摘要:问题: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如何抵扣增值税? 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包括: (一...

问题: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如何抵扣增值税?

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包括:
(一)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若取得运输企业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若取得通用机打货运发票则不能抵扣。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