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7]21号 2007-03-01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7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和规范减免税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其中,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为了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精神,规范审批行为,2006年4月,省局全面推行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并实施了《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税务行政审批标准》(辽地税发[2006]29号),对报批类的减免税项目和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规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为了继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取消审批手续的涉税事项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形成完整的税务行政审批制度体系。 现将《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广大干部领会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要采取多种方式,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全面掌握《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县(区)级地税机关的各个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备案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自2007年4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按照《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及《备案事项目录》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工作。 三、省局将把《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及《备案事项目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2007年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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