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公告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02-23 现将《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补充公告如下: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自然人股东应当到其股权转让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所扣缴的税款。” 修改为“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