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探讨 涉外税务 邓子基等

来源: 作者: 人气: 时间:2014-01-02
摘要:内容提要: 本文对金融服务业由课征营业税改为课征增值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国际上金融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免税法、零税率法、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法三种方法作了比较,提出了借鉴国外经验、改革我国金融服务业税制的具体建议。...

三、借鉴国外经验,改革我国金融服务业税制
针对我国金融服务业当前的业务结构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我们认为,我国可以借鉴零税率法和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法,在我国金融业发达地区先进行增值税改革试点,在征税范围上宜选择以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为主,而对金融中介服务和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则给予适当优惠。待时机成熟时在全国推广,逐步增强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此,我们建议如下:
(一)明确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
鉴于我国目前存在的增值税免税名目较多以及金融服务种类繁多等问题,因此,在对金融业课征增值税之前,一定要解决好课税与免税之间的矛盾,适当设置免税项目,以免免税项目过多影响增值税作用的正常发挥。应借鉴零税率法,以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和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的区分来决定增值税的征免。根据目前我国金融业务的分类方法,融资租赁业务及金融经纪业务一般来说是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它们应为“应税项目”;而一般贷款业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业务及外汇转贷业务等是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它们应为“免税项目”。对于免税项目来说,由于金融服务业在现行营业税制和新的增值税制下均不能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因而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实际上相当于免征营业税,因此,其税负将显著降低。对于应税项目来说,尽管金融服务业征税项目的增值税税率明显大于目前的营业税税率,但因为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最终税收负担会减轻。同时,金融服务业在新的增值税制度下,金融机构往来贷款业务规定与一般贷款业务的课税办法相同,这也可以克服目前营业税制下突出的税负不公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保险及银行中间业务给予免税,因保险业务带有补偿性特征,各国普遍采用免税措施;贷款等传统业务因其增值税链条相对紧密,可以选择征收增值税,以避免对金融服务业的重复课税,降低其税收负担;对出口金融服务可实行零税率,以促进金融服务业“走出去”,增强国际竞争力。

(二)明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法
为了维护增值税法的统一性,金融服务部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应与其他行业保持一致,即应包括外购用于提供应税产品或服务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机器设备等中间投入品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在短期内,凡归属于应税项目(包括零税率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归属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不能明确归属的进项税额可根据金融服务部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营业收入总额按比例进行分摊。从长期看,由于金融服务业务种类繁杂,将进项税额严格准确地归属于应税和免税项目的工作将非常繁重,为了节省征管成本和遵从成本,可允许金融服务部门仅就进项税额在出口项目和非出口项目之间的归属进行核算,而对非出口项目的进项税额则按照统一的比例进行抵扣。

(三)明确增值税税额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
这是金融服务业从课征营业税转征增值税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当前,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除此以外的金融服务业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金融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应将其缴纳的增值税统一归国税系统征收。这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由于税基的流动性及其受经济周期影响的波动性,货物与劳务税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中央(或联邦)的主体税种,而金融服务业的投资、调控与风险承担责任在我国也集中于中央政府,按税源与税收贡献对等原则,金融服务业的货物与劳务税应当归属于中央;二是从税收效率的角度看,目前,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等总部已在国税系统缴纳,为避免总分机构之间的财务数据划分而产生的国地税之间分税矛盾,亦应将金融服务业缴纳的增值税划归中央。应该指出,取消金融服务业营业税的单项改革,会使地方财力有所减少,但可以通过其他税种的改革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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