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2013-12-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和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根据业务需要和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邮政业纳税人在网点(包括市、县分支机构)提供普遍服务、出售邮品时可以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纳税人可在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目录中选择具体的规格式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的发票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启用,不得提前开具。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为过渡期,期间安徽省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和结存的安徽省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自2014年4月1日起,安徽省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安徽省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考虑到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使用需求,安徽省国税局将对单机版开票软件进行相应修改,增加发票种类和打印模板,并及时发布在安徽省国税局内、外部网站,以确保纳税人开具。对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用票单位应根据通用发票打印要求,及时修改打印软件,确保顺利过渡。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