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税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事项问答 1、地税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为《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合政【2013】81号)的第六条第二点:“(二)商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按营业额的万分之五征收,其中服务业中的旅店业按营业额的千分之四征收。建筑业按营业额的万分之五征收。由市地税部门代收。” 2、地税局的征收范围为哪些? 答:合肥市区(不含四县一市和巢湖经开区分局)范围内从事商业(仅指商业零售业,包括百货店、大型超市、便利店、专业商场、专卖店、购物中心等)、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的单位。 3、地税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费率是多少? 答:商业零售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按营业收入的万分之五征收,其中服务业中的旅店业按营业收入千分之四征收。 4、地税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期限、方式是什么? 答:根据《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征收方式为按季征收,各缴费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2014年7月应申报缴纳2013年第三、第四季度及2014年第一、第二季度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能不能网上申报?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于不缴入金库,所以不支持网上申报,只能采用大厅申报方式,按规定的申报流程进行申报、开票和缴纳。由此给各缴费单位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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