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积分购物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基本案情 甲公司客户奖励积分办法为:持积分卡的客户在甲公司消费一定金额时,甲公司向其授予奖励积分,购物每满10元积1分,不满10元不积分,客户可以使用奖励积分(每一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0.1元)购买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种商品;奖励积分自授予之日起3年内有效,过期作废。 20X3年12月1日,某客户购买商品共计58500元(含税价),未使用奖励积分购买,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共计5850分。 20X4年12月1日,该客户选购一件售价180元(含税价)的商品,以积分数1800分(1800÷0.1)抵付商品价款。 20X6年12月1日是,该客户奖励积分剩余部分失效。 甲公司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案例分析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交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处理: 第二阶段,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心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 第三阶段,客户奖励积分失效时,将递延收益余额结转让入当期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论在授予客户奖励积分阶段还是客户兑换奖励积分阶段,都要按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额,而在客户奖励积分失效时,不需计提销项税额。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2)销售商品应当确认的收入=取得的不含税货款-积分公允价值=58500÷(1+17%)-585=49415(元),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3)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58500÷(1+17%)×17%=8500(元)。 其中,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销项税额按收入全额计提。 账务处理: 2.20X4年12月1日 (2)销售商品应当确认的收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的比例)×递延收益余额÷(1+税率)=(1800÷5850)×585÷1.17=153.85(元),计入主管业务收入; (3)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80÷(1+17%)×17%=26.15(元)。 账务处理: 3.20X6年12月1日 (2)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授予积分环节已经按全额计提了销项税额,在积分逾期失效时又没有实际销售商品,因而只需计入当期损益,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温馨提醒 上述账务处理是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但是很多财务人员产生了两个疑惑: 疑惑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关于折扣额递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那么,积分兑换商品时,这部分积分能否作为折扣额,按照实际支付的现金来计算销项税额呢?假设上例在20X4年12月1日,该客户选购一件售价1170元(含税价)的商品,以积分数5850分(585÷0.1)抵付商品价款585元,剩余585元(1170-585)支付现金。企业可否按照585元的含税销售价格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85元呢? 企业采取奖励积分销售货物方式不属于折扣销售,在商品销售兑换积分环节,销售发票不能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因此,应全额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则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 585 递延收益 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疑惑二:20X3年12月1日销售商品授予积分时,递延收益已经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在20X4年12月1日销售商品兑换积分时,又按照确认的递延收益计提了一次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就是说这部分递延征收了两次增值税,是否为重复征税?税务处理是否不正确?这是怎么回事? 我们来分析,这里是征收了两次增值税,但是并非重复征税。因为,对于销售方来说确实是销售了两次商品,增值税是流转税,每发生一次流转,就发生一次增值税纳入义务,只不过两次商品的收付款方式不同罢了,第一次是收取现金授予积分,第二次是用积分来抵项货款。收付款方式不影响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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