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部分乳制品和啤酒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2013-11-28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经研究决定对部分乳制品和啤酒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进行调整核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部分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一)以生乳加工分离提取的稀奶油(脂肪含量40%以上),扣除标准调整为1.666。 以外购无水黄油(无水奶油)调制生产的稀奶油不予分摊生乳进项税额。 (二)调整啤酒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和扣除办法。 啤酒的生产原料中,碎米和淀粉可以相互替代。由于各企业工艺配方不同,原料用量差异较大,无法制定碎米统一扣除标准,经研究决定采取核定碎米与淀粉折算碎米之和占啤酒产量之比(以下简称核定总扣除比)计算碎米与淀粉折算碎米总扣除量(以下简称核定总扣除量),再减除淀粉折算碎米数量的办法核定碎米扣除数量。扣除数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核定总扣除量=啤酒产量×核定总扣除比 淀粉折算碎米数量=淀粉数量×淀粉替代碎米折算比 当期应扣除碎米数量=核定总扣除量-淀粉折算碎米数量。 其中,淀粉替代碎米折算比为1.04,核定总扣除比为0.061。 二、MPC70全乳蛋白粉核定扣除标准为29.327。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下发前已经按照原标准抵扣的应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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