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外资并购中注册资本的计算问题 第一种,外国投资者仅购买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未认购企业的增资。这时,目标公司仅仅是股东和企业性质发生变化,其注册资本未变化。因此,并购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就是其变更登记(由境内公司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前的注册资本额; 第二种,外国投资者不仅购买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而且还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虽然股东变更不影响企业注册资本额,但由于目标公司还有增资,所以其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会因该增资部分而增加,所以并购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新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原其他股东,在目标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第三种,外国投资者不购买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仅认购目标企业的增资。这时,目标公司同样会因该部分增资,导致其注册资本同步增加。所以,并购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亦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需要指出的是,在境内公司(目标公司)是股份公司的情况下,如果其以高于票面价值的方式“溢价”增发股票,其注册资本即股本总额应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与增发股票的票面总值之和。也就是说在该情况下,《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的“增资额”应为股份公司增发股票的票面值,而非“溢价”值。 在外资并购中,注册资本的计算,直接决定外方能汇入多少增资并购款,故异常重要。 六、外资并购中的关联交易问题 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则要披露,并遵守国家的相关税收、外汇法规;否则,出具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顺利通过审批。 七、税收问题 2、所得税。溢价,则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平价、低价以及零资产转让,不存在所得税的问题。内资并购的所得税问题一般较好解决,而外资并购比较复杂。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原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涉及到外汇的汇出,又可能涉及到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律师应提前策划好。有的企业利用“因私用汇”、设计费、双向抵销等不法手段规避税收,逃避外汇监管,应当予以禁止。 3、土地增值税、契税。股权收购很好地避开了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八、其他 2、与注册会计师、咨询公司的密切配合。选择人品好、专业知识扎实的注册会计师、工商顾问的合作,将使收购工作进程大大提前。而长期的合作,使双方配合非常默契。共同解决疑难问题的过程,也大大凝聚了团队。 以上系笔者在律师执业实践中总结的经验,肯定有不少疏漏之处,望同业、专注公司并购者及外商投资领域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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