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充电设施配建要求。从2015年起,各市要在土地供应条件中明确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配建要求,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小区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各市要鼓励建设集停车和充电功能于一体的立体化停车场,并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推进已建和在建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住宅小区增建充电桩。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等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改造增建充电桩。(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 4.加强充电设施建设监管。研究制定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项目单位通过自建或引进其他投资主体建设充电设施,规范居民自建充电桩报批、安装和验收等流程,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并充分考虑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在单位内部停车场设置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管局、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加强推广应用城市建设。积极推动合肥、芜湖市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各项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完成推广应用、基础设施配套及社会使用环境建设等目标任务,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交流借鉴,发挥示范效应。组织有条件的市积极申报国家下一轮推广应用城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市政、邮政、机场和车站通勤、公安巡逻、景区观光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从2015年起,合肥、芜湖市公共服务领域每年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应不低于30%。探索开通城际间新能源汽车客运专线,不断增加营运路线和规模,并逐步向全省范围扩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3.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从2015年起,省本级及合肥、芜湖市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并逐步扩大应用规模;其他市要结合实际确定推广目标。国有企业参照上述要求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并应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1.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引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断创新营销方式,大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延伸服务领域,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售后维修以及电池维护与回收等领域。各地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引导商业场所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鼓励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省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探索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有效模式,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置和循环利用体系。(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质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引导投融资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等服务,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并推广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商务厅、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独资或参与投资成立专门从事公交、出租、客运、物流等运营服务的新能源汽车公司,在运营线路、补贴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合肥、芜湖等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调度、考核工作进展情况,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各项目标任务。(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二)落实财税等支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等财政支持政策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汽车消费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并进一步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替代步伐。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电价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充电服务费2020年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落实差异化的交通管理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金融服务支撑。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或在场外市场挂牌、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省内汽车金融公司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拓宽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 (四)多渠道筹集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资金。研究建立长期稳定的发展新能源汽车资金来源,并进一步优化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式和结构,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检验测试和推广应用。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并探索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省内高校加强电化学、新材料、汽车电子、车辆工程、机电一体化等相关学科建设,设置与发展新能源汽车配套的专业,培养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和技术应用等人才。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大工程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扩大对外合作交流,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和重大专项平台,大力引进发展新能源汽车急需的人才,配套制定并落实专项人才引进计划、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引导。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载体宣传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意义,展示我省新能源汽车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成果,解读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和综合成本优势,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同时,对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给予曝光,营造广大消费者易于接受、乐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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