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某酒店享受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税收优惠

来源:株洲市税务局 作者:株洲市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21-01-13
摘要: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株洲市荷塘区某酒店享受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株洲市荷塘区某酒店,是一家以住宿服务为主营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对其2020年3月份以后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共计为其减免增值税额四万余元,有效的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了生活服务行业个体工商户的复工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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