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表》的具体设定办法,另行制定。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关于各级政府的基金管理责任 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市结余基金由省授权市代管。市、县(市、区)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省级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各市予以补助。 六、关于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七、关于退休审批和有关参保政策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的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八、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规范衔接 各地要妥善处理原统筹政策与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各地原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含本息,下同)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可先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九、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十、关于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驻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经办管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驻济以外省直单位,原则上由设区的市集中经办管理。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经办管理方式,由各市政府确定。 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经办管理。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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