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韶仁法行初字第13号 盈锦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19
摘要:盈锦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韶仁法行初字第13号 原告: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忠明。 委托代理人:袁志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丹丹,广

9、盈锦公司《关于2011年团购步行街商铺给予较大优惠的情况说明》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9月3日,盈锦公司向稽查局提交“关于2011年团购步行街商铺给予较大优惠的情况说明”;
10、《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9月13日,稽查局申请延长检查时限,批准延长2个月;
11、盈锦公司《关于对税务稽查存在问题的说明》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0月11日,盈锦公司向稽查局提交“关于对税务稽查存在问题的说明”;
12、盈锦公司2011年1-3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总分类账》、《银行对账单》、盈锦公司2011年3月销售6间同类商铺的“销售不动产”《税收通用发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盈锦公司2012年11月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分类账、付款凭证及《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回迁房面积差税款)、盈锦公司2011年其他应收款分类账、《付款凭证》、《银行汇划补充凭证》、《借款借据》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0月17日,稽查局取得盈锦公司相关财务资料,证明盈锦公司2011年2月资金余额尚有14717474.84元,其资金并不紧张;
1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0月17日,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14、《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仁地税稽通[2013]1号)、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0月21日,稽查局向盈锦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认为盈锦公司销售14间商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依法核定其销售14间商铺的应纳税额;
15、《关于对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回复》、附件一:14间商铺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二:14间商铺保证金《银行通兑他代本客户回单》复印件(6份)、附件三:14间商铺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见证据五)、附件四:14间商铺的“销售不动产”《税收通用发票》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0月23日,盈锦公司向稽查局提交《关于对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回复》及相关附列资料;
16、《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仁地税稽提字[2013]1号)、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0月28日,稽查局向盈锦公司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
17、盈锦公司2011年其他应收款分类账4份、盈锦公司2010年11月和12月付款凭证、银行汇划凭证、《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9月3号,稽查局取得盈锦公司章程,章程记载盈锦公司股东为朱忠民、朱忠勇;2013年10月28日,稽查局取得证据证明盈锦公司于2010年11、12月出借资金给盈锦公司股东及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说明盈锦公司资金并不紧张;
18、盈锦公司《关于对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的回复》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0月30日,盈锦公司提交“关于对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的回复”,回复没有其他资料;
19、《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5日,稽查局发出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
20、盈锦公司《关于对”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的意见》、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10日印发的会议纪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5日,盈锦公司向稽查局提交《关于对”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的意见》及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10日印发的会议纪要;
21、《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稽查报告》(案件编号:844022419130003)(附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盈锦公司2011年2月销售五间同类商铺价格表、盈锦公司2011年3月销售六间同类商铺价格表)、盈锦公司2012年11月回迁商铺应补税营业额计算表、滞纳金计算表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6日,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报告;
22、《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一)》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11日,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一);
23、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提交市级审理案件有关要求的函》(韶地税稽函[2013]17号)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12日,稽查局移交《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稽查报告》(案件编号:844022419130003)、《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一)》到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复核;
2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复审意见书》(韶稽复审[2013]016号)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14日,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案件复审意见书》;
25、仁化县地方税务稽查局介绍信(存根联)(仁地税稽介字[2013]003号、《关于丹霞城市商业步行街回迁商铺办理房地产权证情况说明》、相关查询结果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18日,稽查局到仁化县房产管理所对盈锦公司回迁商铺办证情况进行调查;
26、《仁化县地方税务稽查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案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仁地税发[2001]145号)、《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涉税金额标准的通知》(仁地税发[2002]43号)、《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涉税金额标准的通知》(仁地税发[2004]178号)、《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仁地税发[2013]52号)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21日,稽查局提请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案审理委员会审理;
27、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要求稽查局补充案件资料的通知》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29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稽查局补证;28、盈锦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08号)(见证据六)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2月3日,稽查局补充盈锦公司受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9、《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2月5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审委会主任同意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30、《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会议签到表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2月6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案审理委员会召开审理会议;
31、《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仁地税处[2013]2号)、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2月24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出具《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仁地税处[2013]2号);
32、《撤销涉税文书申请审批表》、《仁化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函》(仁地税撤[2014]1号)、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4年1月9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向盈锦公司发出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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