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盈锦公司《关于2011年团购步行街商铺给予较大优惠的情况说明》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9月3日,盈锦公司向稽查局提交“关于2011年团购步行街商铺给予较大优惠的情况说明”; 10、《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9月13日,稽查局申请延长检查时限,批准延长2个月; 11、盈锦公司《关于对税务稽查存在问题的说明》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0月11日,盈锦公司向稽查局提交“关于对税务稽查存在问题的说明”; 12、盈锦公司2011年1-3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总分类账》、《银行对账单》、盈锦公司2011年3月销售6间同类商铺的“销售不动产”《税收通用发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盈锦公司2012年11月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分类账、付款凭证及《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回迁房面积差税款)、盈锦公司2011年其他应收款分类账、《付款凭证》、《银行汇划补充凭证》、《借款借据》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0月17日,稽查局取得盈锦公司相关财务资料,证明盈锦公司2011年2月资金余额尚有14717474.84元,其资金并不紧张; 1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0月17日,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14、《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仁地税稽通[2013]1号)、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0月21日,稽查局向盈锦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认为盈锦公司销售14间商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依法核定其销售14间商铺的应纳税额; 15、《关于对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回复》、附件一:14间商铺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二:14间商铺保证金《银行通兑他代本客户回单》复印件(6份)、附件三:14间商铺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见证据五)、附件四:14间商铺的“销售不动产”《税收通用发票》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0月23日,盈锦公司向稽查局提交《关于对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回复》及相关附列资料; 16、《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仁地税稽提字[2013]1号)、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0月28日,稽查局向盈锦公司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 17、盈锦公司2011年其他应收款分类账4份、盈锦公司2010年11月和12月付款凭证、银行汇划凭证、《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9月3号,稽查局取得盈锦公司章程,章程记载盈锦公司股东为朱忠民、朱忠勇;2013年10月28日,稽查局取得证据证明盈锦公司于2010年11、12月出借资金给盈锦公司股东及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说明盈锦公司资金并不紧张; 18、盈锦公司《关于对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的回复》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0月30日,盈锦公司提交“关于对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的回复”,回复没有其他资料; 19、《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5日,稽查局发出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 20、盈锦公司《关于对”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的意见》、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10日印发的会议纪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5日,盈锦公司向稽查局提交《关于对”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的意见》及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10日印发的会议纪要; 21、《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稽查报告》(案件编号:844022419130003)(附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盈锦公司2011年2月销售五间同类商铺价格表、盈锦公司2011年3月销售六间同类商铺价格表)、盈锦公司2012年11月回迁商铺应补税营业额计算表、滞纳金计算表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6日,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报告; 22、《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一)》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11日,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一); 23、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提交市级审理案件有关要求的函》(韶地税稽函[2013]17号)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12日,稽查局移交《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稽查报告》(案件编号:844022419130003)、《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一)》到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复核; 2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复审意见书》(韶稽复审[2013]016号)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14日,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案件复审意见书》; 25、仁化县地方税务稽查局介绍信(存根联)(仁地税稽介字[2013]003号、《关于丹霞城市商业步行街回迁商铺办理房地产权证情况说明》、相关查询结果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18日,稽查局到仁化县房产管理所对盈锦公司回迁商铺办证情况进行调查; 26、《仁化县地方税务稽查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案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仁地税发[2001]145号)、《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涉税金额标准的通知》(仁地税发[2002]43号)、《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涉税金额标准的通知》(仁地税发[2004]178号)、《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仁地税发[2013]52号)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21日,稽查局提请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案审理委员会审理; 27、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要求稽查局补充案件资料的通知》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29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稽查局补证;28、盈锦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08号)(见证据六)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2月3日,稽查局补充盈锦公司受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9、《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2月5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审委会主任同意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30、《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会议签到表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2月6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案审理委员会召开审理会议; 31、《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仁地税处[2013]2号)、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2月24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出具《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仁地税处[2013]2号); 32、《撤销涉税文书申请审批表》、《仁化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函》(仁地税撤[2014]1号)、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4年1月9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向盈锦公司发出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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