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韶仁法行初字第13号 盈锦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19
摘要:盈锦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韶仁法行初字第13号 原告: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忠明。 委托代理人:袁志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丹丹,广

盈锦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韶仁法行初字第13号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韶中法行终字第75号 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和行政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
从两则案例审视房地产核定计税的合理性

原告: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忠明。

委托代理人:袁志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丹丹,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仁化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朱伟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纬,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新梅,广东省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科员。

原告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东省仁化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仁地税处[2013]2号《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于2014年7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志强、刘丹丹,被告广东省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叶纬、黄新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广东省仁化县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月9日作出仁地税处[2013]2号《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
1、2011年3月销售14间商铺,面积合计667.24平方米,申报的计税价格为10,018.00元/平方米,申报计税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商铺平均售价。
2、拆除广东省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一楼商铺面积981.86平方米,回迁面积为992.76平方米,只对超面积部分10.90平方米在2012年11月按拆迁协议价650元/平方米申报纳税,回迁面积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3、拆除广东省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二楼商铺面积758.97平方米,回迁面积为858.84平方米,只对超面积部分99.87平方米在2012年11月按拆迁协议价650元/平方米申报纳税,回迁面积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决定如下:补缴2011年3月销售14间商铺调整计税价格后应缴营业税372,805.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640.28元、教育费附加11,184.17元、地方教育附加7,456.11元、土地增值税149,122.26元,合计559,208.49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为221,362.68元。补缴2012年11月对被拆迁房产以产权置换视同销售应缴营业税1,054,502.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725.14元、教育费附加31,635.08元、地方教育附加21,090.06元、土地增值税843,602.25元,合计2,003,555.34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为204,837.18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988963.69元(大写:贰佰玖拾捌万捌仟玖佰陆拾叁元陆角玖分)。

被告广东省仁化县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关于重新印发韶关等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机编办[2008]27号)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有进行税务处理的职权;
3、盈锦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经营、纳税主体资格;
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下发专项检查督办企业名单的通知》(韶地税函[2013]8号)及名单、《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仁地税稽检通一[2013]3号)、《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7月15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盈锦公司进行税收专项检查立案(检查所属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5、14间商铺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销售14间商铺的《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记账清单、《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用以证明盈锦公司2011年3月销售14间商铺(H栋一楼8间、J栋一楼6间),面积合计667.24平方米,销售单价为10,018.00元/平方米;
6、《仁化汽车站土地置换及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用以证明盈锦公司2012年度拆除广东省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一楼商铺面积981.86平方米,回迁面积为992.76平方米。盈锦公司按拆迁协议价650元/平方申报10.90平方米面积营业额,剩余981.86平方米面积未申报营业额;
7、《仁化汽车站土地置换及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见证据六)复印件,用以证明盈锦公司2012年度拆除广东省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二楼商铺面积758.97平方米,回迁面积为858.84平方米。盈锦公司按拆迁协议价650元/平方申报99.87平方米面积营业额,剩余758.97平方米面积未申报营业额;8、盈锦公司销售14间商铺的《税收通用发票》(见证据五)、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售房《交易信息登记表》、盈锦公司2011年2月销售5间同类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税收通用发票》、《仁化汽车站土地置换及房屋拆迁补偿合同》、2012年经营收入分类账(确认车站回迁房面积差部分收入)、《转账凭证》及《丹霞城市商业步行街、新车站回迁房面积差异明细表》、盈锦公司2011年3月销售二楼商铺、6月销售一楼商铺的《税收通用发票》(3份)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9月3日,稽查局取得盈锦公司销售14间商铺的相关文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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