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SDS水泥厂的拆迁是在政府的规划范围内由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并且拆迁补偿款完全是由政府财政来解决,符合山东省掌握的免征营业税的原则,以及国家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在向SDS水泥厂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后,税务机关做出了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以下是SDS水泥厂此项拆迁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过程。 2、固定资产拆迁时: ②支付清理费用 ③清理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此时,如果政府所确定的拆迁补偿只有1000万元,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实际发生了251万元的拆迁损失,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的规定,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以及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在取得税务机关的批文后可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3、运输、调试设备发生的费用: 依《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备的运输费、调试费属于资产资本化的内容,支出的运输费、调试费要通过资产折旧的形式转化为成本费用,税法也有着相同的规定,但以财企[2005]123号的处理原则,作为费用在发生的当期一次性处理,从而产生税会时间性差异。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核算模式下产生了“递延税款”借方数额,在以后年度依会计与税法对计提折旧的不同认定产生的差异中逐步转销。 4、支付职工的安置费时: 国税函[2001]918号与财企[2005]123号对职工安置费的不同规定,若支付的职工安置费金额较大,经税务机关批准在2年或是3年内税前扣除,则会产生暂时性的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数额同样也要在2年或是3年内转销。 5、确定专项应付款余额,结转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2144万元 政府拨付的拆迁补偿款最终形成的“资本公积”,按规定先依结余的金额乘以所得税税率确定“递延税款”贷方数额,年度终了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递延税款”的借方和“资本公积”的贷方数额。 倘若该企业是一外资企业,会因是否重置固定资产而产生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 在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搬迁补偿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出现拆迁损失,则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规定,就企业财产发生损失的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书面备案说明后在税前扣除。 搬迁后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情况下,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实务中除表现在运输、调试费及职工安置费方面的差异外,还表现为结余补偿费处理上的差异。国税函[2003]115号规定结余补偿款冲减重置固定资产的原值,当期不确认所得,形成“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再通过以后年度固定资产少提折旧的形式,转销税会差异形成的“递延税款”贷方余额,实现纳税义务。 城市建设带动了拆迁改造的步伐,在大规模的拆迁改造中,政府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使土地使用效益最大化,被拆迁人照章纳税。这是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相一致的良性表现,有助于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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