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04-2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内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等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确保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涉及营改增纳税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及应税行为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应税行为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6月1日征收期起,应依法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所属月份增值税。 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有关规定实行按季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四、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发票 1.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和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税部门监制的卷式发票。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税部门监制的卷式发票。 2.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和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税控收款机具的处理。 需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国税部门印制卷式发票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和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将原税控收款机免费置换为支持发票新系统的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置换时间为4月15日至5月15日。置换前可继续使用原地税机关监制的卷式发票。 (二)其他普通发票 1.普通发票适用的营改增纳税人范围 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暂不纳入新系统,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票种认定等相关手续后,自2016年4月25日起,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普通发票,但自2016年5月1日起,方可开具国税监制发票。为避免因“营改增”试点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对未及时到国税部门领取发票或未及时开通网络发票开具功能的试点纳税人,其结存的地税监制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2.普通发票票种调整 (1)新增一种通用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 mm×93.13 mm,共三联镂空连接式,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印色为棕色。 印制内容主要包括发票名称、发票联次功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姓名、性别等。该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启用。 (2)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210 mm×139.7 mm 规格、241 mm×177.8 mm规格、190 mm×101.6 mm规格发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筒式)76mm×152.4mm规格、76 mm×177.8mm规格、44 mm×127mm规格以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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