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案例 深圳市某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深圳福田区。在广东省广州市提供一笔建筑服务,该工程总价1000000元,2016年8月一次性收到全部款项。 该公司将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B公司(分包价20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 180180.18元,税率11%,税额 19819.82元)。 该项目购进建筑材料30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256410.26元,税率17%,税额43589.74元。支付设计费用5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47169.81 元,税率6%,税额 2830.19元。 业务内容与案例1相同。 表格填写如下: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填报:
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填报:
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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