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企业符合条享受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在享受此项优惠前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规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追缴其相应纳税期内已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9.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时,应该如何计算应退税额? 答: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10.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是在所有增值税税款中申请退还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11.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当期符合条件的已交纳增值税额度不足退还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本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以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12.安置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13.残疾人个人,提供修车劳务,取得的修理费收入,增值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通知中的“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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