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以前年度的增值税可否在今年的清单申报中申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11-10
摘要:问:去年4月,我支行依据税务稽查书,补缴了2013年处置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及附加,请问此部份可否在企业所得税清单申报中进行申报?滞纳金我们已做纳税调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问:去年4月,我支行依据税务稽查书,补缴了2013年处置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及附加,请问此部份可否在企业所得税清单申报中进行申报?滞纳金我们已做纳税调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13年处置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在2013年税前扣除,2015年补缴的税费导致损失增加额应当追溯到损失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并不能作为补缴年度的财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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