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16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库[2016]185号 2016-11-0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审工作即将全面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决算工作组织领导,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夯实决算工作基础,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不断创新,深化公开。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通过完善公开方案,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渠道,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积极探索,加强应用。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继续探索运用大数据等新的技术方法深入挖掘决算价值,强化决算分析评价结果的应用,推动决算数据共享,为改进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报送要求 (一)中央部门。 1.根据《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52号),各部门应当督促所属预算单位配合所在地专员办审核属地中央预算单位决算工作,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在向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决算的同时抄送所在地专员办。专员办审核属地中央预算单位决算的相关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2.各部门应于2017年3月20日前,将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项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部门决算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一级预算单位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一并报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进行审核,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意见进行决算调整。此后,各部门应按照部门决算会审通知,携带调整后的部门决算数据和相关材料、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情况记录表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中央部门决算会审。 (二)地方财政部门。 各地区应当在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按照部门决算会审通知,携带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类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部门决算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省级财政部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等材料,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地方部门决算会审。 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除向财政部报送部门决算材料外,还应提前将部门决算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部的部门决算汇总数中应包含计划单列市数据。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等决算编审资料。 各地区、各部门可从财政部网站国库司频道(http://gks.mof.gov.cn/)的“政策解读”栏目下载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等决算编审资料,或在“软件下载”栏目下载并安装部门决算软件后在软件说明文档中查阅。 (二)关于部门决算会审工作。 财政部国库司组织中央部门决算会审和地方部门决算会审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财政部 2016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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