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2016-12-25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将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通告如下: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变更除外); 3.报验登记; 4.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5.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6.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7.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8.证件遗失、损毁管理。 上述业务,纳税人可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或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任何一方办理,完成涉税信息采集和业务处理后,视同双方税务机关共用办理完毕该项业务,纳税人不需要再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 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