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鲁地税个函[2017]4号 2017-05-27 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发布后,纳税人不断反映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仍存在征税标准不统一问题。为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征管,确保税负公平,现就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的有关要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发[2006]134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56号)已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对房屋出租应缴纳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的做法已失去法律效力。(原综合税率规定:个人出租商铺、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 二、对自然人纳税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严格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税率减按10%;个人出租非住房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请各市局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统一的政策标准执行,切实规范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管理,省局将督导检查并实行问责。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2017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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