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财务比较规范的公司,对于出差住宿都会规定个标准,而对于超过标准的不予报销。而超过标准的住宿费部分所对应的进项税,因为不是由公司购买支付的,而是由个人承担的,所以不得抵扣。
理由详见:《实务:超标住宿费进项税额部分能否抵扣?账务处理?》
那么是不是超标准的住宿费对应的进项税就一定抵扣不了了呢?
也许,换个角度,一切又不同。
如某公司员工按标准应报销424元,却拿到的是530元的专用发票,多余的106对应的6元进项税额一般不给抵扣。
但是,假如公司换种制度,规定住宿费可全额报销,但同时规定,为了响应党中央厉行节约的号召,贯彻公司成本节约的经营理念,培养公司节约至上的文化氛围。。。吧啦吧啦。。。
对于超过XX元/天住宿费的,这种违反公司节约精神,违背公司成本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扣罚,扣罚金额等于超过XX元/天住宿费部分。
这样一来,一方面,因为住宿费是公司支付的,而且是公司购买,且属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不属于个人消费,自然能全额抵扣,而不至于进项转出处理。
另一方面,也能让会计在填增值税申报表时省点事,不用再填这进项转出部分。
同时,还宏扬了党中央节约精神,培养了公司节约文化。。。
看看,一个问题,换个角度,也许就是别样风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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