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个人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6-22
摘要:按次纳税的其他个人,对其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分摊后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个人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06-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现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其他个人代开普通发票行为,现就有关事项进行重申,公告如下:

  一、按次纳税的其他个人,对其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分摊后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三、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其他个人,应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手续。其中,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