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律师最近刚接到一个客户的紧急要求,希望他就一份合同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这是一份成套设备销售合同,客户在签订合同之后,约定了由自己的子公司另行提供后期技术支持服务,而税务机关提出相关的销售和服务构成混合销售,要求都按17%纳税,顿时出现了数百万的税金和滞纳金。
叶律师看了合同,询问了企业各个方面,又开始了滔滔不绝的说教工程。
实践中,确实有企业会利用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不同税率,通过拆分交易的方式来降低交易的税收成本。这种拆分有着广泛的运用,历史上有把房屋销售拆分成销售和装修来规避土增的,有把货物进口拆分为货物价格和特许权使用费来降低关税的(详见《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看这两页就够了》),也有把利息拆成利息和顾问费来实现增值税抵扣的。然而,对于这样的筹划,各种法规和各个主管机关都发展出了一套理论,通过各种方式来判断两项交易是否属于人为拆分,如果判定成立,就将其作为一项交易处理。典型的例子是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我们就以此为例来看一看。 混合销售的法律基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构成混合销售的,按照主营业务所适用税率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混合销售,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在判断应税行为构成“一项销售行为”时,应当考虑以下两个要件: 破解税局的挑战 1 定性分析——针锋相对
首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主张所提供服务是独立存在的,与销售货物不属于 “一项销售行为”:
其次,可以主张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属于兼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与混合销售类似,在兼营的情况下,在经济实质上存在两个独立的应税行为;与混合销售的不同之处在于,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兼营或混业经营构成两个独立的应税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2 定量分析——移花接木
通过选取可比公司,从定价的角度分析,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定价均为市场公允价格。 我们的建议
筹划没有那么容易,每个税局有自己的观点,过了一劳永逸的年代,忽悠不如做实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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