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环保税标准 9月2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批准通过环保税福建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 根据方案,福建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五项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二者均相对现行排污费标准有所上升。 方案同时规定,福建省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将按照我国环境保护税法所列项目数执行,不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2、江苏环保税标准 11月28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举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请审议,拟定了江苏三档税额。 会上对《决定(草案)》适用税额拟定进行了说明。拟定税额体现了“标准总体平移,体现地区差别”的特点。2015年,省物价局等部门在对污染治理成本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出台《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号),明确了2018年全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其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是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4倍。 因此,拟将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的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5.6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按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5倍执行,即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6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7元;南京市现行排污费标准已高于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5倍,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南京市大气污染物按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7倍、水污染物按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6倍执行,即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8.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8.4元。
3、广东环保税标准 11月28日,《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议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关于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该草案规定我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同一排放口暂不增加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将不再征收排污费。
4、四川环保税标准 11月28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财政厅厅长王一宏对《四川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了相关说明。 税额如何测算?王一宏介绍,税额测算遵循“损害担责”、“成本补偿”、“统筹兼顾”原则,采用“平均治理成本+系数调整”的方法。在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进行系数调整,拟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第一步,测算得出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平均治理成本为每污染当量3.52元,应税水污染物的平均治理成本为每污染当量2.53元。第二步,对我省的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进行定量分析,构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系数指标体系,加权测算得出我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系数为1.1069。第三步,在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础上进行系数调整,拟定适用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3.52×1.1069),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2.53×1.1069)。
5、陕西环保税标准 11月28日,省财政厅厅长丁云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作了关于《陕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的说明。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全面开征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该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以及是否增加本地区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省人民政府据此提出陕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我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确定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拟确定为1.4元/污染当量。此标准暂定三年,之后根据我省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对企业治污减排的需要等,适时对税额作出调整。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环保税法所列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执行,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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