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务费里的餐饮费能不能抵扣? 这是一个会计问的问题,他看到一个会务费进项抵扣的学习资料里,有这么一个讲解: 会务费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笼统只开“会务费”,而要把会务费与餐饮费分别开具或分列,其中餐饮费的进项,不能抵扣,要转出,会计务费的可以抵扣。 既然是办会,难道要把一切开支都独立出来吗?不能笼统开会务费,有这个限制性规定吗? 办会务,一般都要吃饭,都要发生餐饮的行为,而外购餐饮的进项是不能抵扣的。那么,会务方开票时,是否必须要把餐饮独立出来呢? 我认为,这是想多了。但在细节上强化税务规则意识,则是比较重要的。 首先,假设一家餐饮企业承办会务,直接提供全套服务,包括了吃饭、会务服务等,钱只收一笔钱,但发票要不要分开开呢? 这在认识上是有歧义的。 分开开的理由是:这是兼营,既提供餐饮服务,又提供会务服务,只不过它们税率是一样的。所以,应该分开开具。对于付款方,其中的餐饮不能抵扣。 不分开开的理由是:餐饮是会务的一项成本,就象卖汽车不能把方向盘、轮胎都分开开成散件的发票一个道理,此时不存在餐饮服务,只有会务服务,会务服务的成本中,消耗了一些食材及其加工费用。 如果硬要认为以上两个,哪个是正确的,哪个是错误的,可不是一句话一个规定就能了事,必须要结合具体的业务、合同、约定进行判断,才能得出结论。 所以,这实际上仅仅取决于办会方如何判断自己所提供的业务,是提供了两个,还是只提供了一个。 这要结合双方的合同协议约定进行判断,包括餐饮开支是如何定价的等等。在判断的基础上,正确开出发票。 对于收票方,这就简单了。如果是一个整体的会务费发票,就说明是是一个整体的会务费,就可以直接抵扣;如果的确是会务费+餐饮的发票,就说明是两个服务的兼营,就不能抵扣其中的餐饮费用。 发票基于业务开具,税务文件不可能干预公司的业务选择。所以,只要是有事实依据的,就是正确的。 大家应该把心思放在业务设计与合同设计之上。 当然,如果提供会务的是第三方会务公司,餐馆的餐饮发票开给会务公司,会务公司做了成本,则会务公司不存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可能,则其开出的会务费发票,在进项抵扣上是完全不存在上述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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