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若干条文的通知 上证发[2018]20号 2018-4-20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进行了修改,新增了相关条文如下: 一、新增一条作为第3.1.6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6.5条:“上市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三、其他相关条文序号相应顺延。 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规则”栏目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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