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落实阶段性水利建设基金降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财办综[2018]03号 2018-2-5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水利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辖内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2017年11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征收,其中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4‰征收”。为了确保降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达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降费范围和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4‰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享受此次降费政策,仍按照《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贸区和自创区降费政策的落实。享受减征水利建设基金的注册地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由所在地自贸办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于每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地税机关按月提供具体名单,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名单进行适用费率的认定后,于次月按减征政策开始执行。 三、从2018年1月1日起,陕西省境内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其中自贸区和自创区的按0.4‰),按月自主申报缴纳。 四、已按原标准多缴部分的处理。已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8‰缴纳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可以在2018年1月1日之后按照以下流程予以抵顶或退费。 (一)抵顶。由缴费人提出申请,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申报缴纳时予以抵顶;如果当月抵顶不完的,递延至下月抵顶,直至抵顶完为止。 (二)退费。自2018年1月1日起,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多缴纳的属期为2017年度水利建设基金的,由缴费人提出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后,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1)如果多缴费款已经全部抵顶的,则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2)如果多缴费款尚未全部抵顶的,缴费人按照退费业务办理流程,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的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从当期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中退费,退费办理完成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3)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水利建设基金当期收入小于退费金额的,由地税机关根据收入情况顺延退费。 五、以下情况不享受降费政策。(1)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完成税务登记注销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已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不予抵顶或退费。(2)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机关(含国税代征)门临代开税务发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不予抵顶或退费。(3)申报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清欠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之前水利建设基金的不享受降费政策,仍按照陕财办综[2015]15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单位另行商议决定,并负责解释。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8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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