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支出类 5001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经办机构确认的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待遇支出,包括为特定人群缴纳社会保险费形成的支出(不含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补助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设置明细科目。 (一)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等明细科目。 (二)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丧葬补助金”等明细科目。 (三)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等明细科目。 (四)对于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其他费用”等明细科目。 (五)对于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明细科目。 三、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或实际支出明细清单向支出户拨付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1 大病保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资金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出。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地区,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资金用于职工大病保险的支出,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本科目进行核算。 二、大病保险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资金用于大病保险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合同约定,因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盈余而收到商业保险机构的盈余返还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合同约定,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生亏损而向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补偿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2 劳动能力鉴定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经办机构确认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劳动能力鉴定支出。 二、劳动能力鉴定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或实际支出明细清单向支出户拨付劳动能力鉴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3 工伤预防费用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经办机构确认的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方面支出。 二、工伤预防费用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或实际支出明细清单向支出户拨付工伤预防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4 稳定岗位补贴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经办机构确认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对稳定岗位的用人单位给予的补贴支出。 二、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或实际支出明细清单向支出户拨付稳定岗位补贴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5 技能提升补贴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经办机构确认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提升技能给予的补贴支出。 二、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或实际支出明细清单向支出户拨付技能提升补贴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6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以及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的补助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设置“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费用”等明细科目。 三、城乡医疗救助补助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拨付城乡医疗救助补助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7 疾病应急救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经办机构审核的按规定支付给医疗机构的补助支出。 二、疾病应急救助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根据经办机构提交的用款申请向医疗机构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1 转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经办机构确认的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出的基金。 二、转移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或实际支出明细清单向支出户拨付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出的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退回的转移支出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301 上解上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下级基金上解上级基金的基金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金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三、上解上级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上级上解基金的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302 补助下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基金拨付给下级基金的基金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金类型和拨付地区进行明细核算。 三、补助下级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下级拨付补助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除上述支出外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二、其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支出,按照报经批准后列作其他支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退回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收入,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险种和制度: 会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收支表 险种和制度:汇总表 会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险种和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会02-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险种和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会02-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险种和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会02-3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险种和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会02-4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收支表 险种和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会02-5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收支表 险种和制度:工伤保险 会02-6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险种和制度:失业保险 会02-7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险种和制度:生育保险 会02-8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险种和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会02-10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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