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合规实务:解除一致行动协议需注意哪些

来源:金杜研究院 作者:徐辉 王安荣 人气: 时间:2020-06-29
摘要: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从而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已成为拟IPO企业或已上市公司大股东为增强控制权、话语权,巩固在公司决策中影响力的常见操作。一般而言,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届满,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即告解除,但近年来不乏有上市公司因提前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从而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已成为拟IPO企业或已上市公司大股东为增强控制权、话语权,巩固在公司决策中影响力的常见操作。一般而言,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届满,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即告解除,但近年来不乏有上市公司因提前解除一致行动协议而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和问询。本文将结合相关规定、案例和项目经验,对上市公司股东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监管关注要点略作分析,供分享交流。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基于协议安排而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通常各方会在一致行动协议中对表决权安排、争议解决机制、一致行动期限等事项作出详细约定,尤其是在IPO阶段基于巩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需要而订立的一致行动协议,通常还需符合IPO审核的相关要求。因此,相关股东如需解除一致行动协议,通常会受到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和问询。

  经查询研究相关案例,我们对上市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所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案例回复进行了归纳整理,具体如下:

  问题1、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原因及决策过程

  案例回复:

  情形一:鉴于公司上市以后相关股东通过二级市场的减持已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现基于双方各自发展的需要,签署了《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

  情形二:部分一致行动人离职后长期不在公司,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决策,无法充分了解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和经营状况,难以继续履行一致行动人对重大事项一致决策的职责;且《原一致行动协议》签订的前提条件,即相关股东均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能够通过职务行为充分了解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和经营状况,及时履行一致行动人之间就重大事项一致决策的职责,在部分一致行动人离职后客观上已经发生重大变化。

  情形三:一致行动人A因身体健康原因,为避免后续不能及时与一致行动人B就需要决策的事项协商并达成一致,导致延缓公司决策效率、影响公司发展,经协商一致,双方一致同意终止一致行动关系。

  情形四:一致行动人年事已高,无足够精力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因此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退出公司经营管理。

  问题2、提前解除是否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是否违反原招股说明书的相关承诺

  案例回复:

  ①公司控制权在上市后36个月保持了稳定,不违反招股书的相关承诺。

  ②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解除协议,符合《原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③签署解除协议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所规定的变更承诺事项。

  问题3、本次解除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案例回复:

  ①解除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无需特别审批;相关股东为企业的,已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解除事项无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②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了《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的公告》,相关方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问题4、一致行动协议生效期间是否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和相关承诺

  案例回复:

  各方遵守了《原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约定并在公司上市后履行了招股书的相关承诺。

  问题5、是否通过解除一致行动协议规避股份减持及相关限制性规定或变相豁免承诺的情形

  案例回复:

  ①相关股东不存在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5月26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9号)第六条规定的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②相关股东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综上,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规避股份减持及相关限制性规定或变相豁免承诺的情形。

  问题6、公司控制权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拟采取的措施;解除后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其合理性(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构成、能否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能否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等);自查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如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说明实际控制人变化的原因,是否存在原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违规情形,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违规情形或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案例回复:

  情形一:在解除原协议同时,该等三人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后续根据监管要求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协议约定:“各方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期限内各方不会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本协议”,且该等三人承诺:“自2018年8月30日(即解除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情形二:实际控制人由A、B两人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解除后两人分别持有公司27.29%的股份,独立决策,互不干涉)。两人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原因是A年事已高,已辞去公司副董事长和董事职务,并将实质上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未来将在股东大会上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原实际控制人A和B均出具承诺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涉及公司股份的直接或间接的转让或其他形式的持有人的变更,并且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事项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公告,不存在违规情形或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鉴于每家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不尽相同,面临的具体问题可能会相应存在差异,我们建议在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前,相关股东和上市公司事先进行内部自查,在结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下谨慎合规操作,如情况特殊建议提前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以免违反相关协议承诺或监管规定,导致产生合规性风险。此外,我们理解一致行动协议的条款设计也同样十分重要,各方在签署相关协议时,除了需考虑当前一致行动需求外,还需对未来可能涉及的协议解除事项提前作适当考量,以免给未来的解除行为造成不必要的问题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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