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0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0-08-29
摘要:目按照有关规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均应当有明确的执行期限,不宜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长期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0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税收优惠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现行的免征三年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改为长期免征政策”的建议

  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2012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通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免税优惠。该政策到期后,先后两次延长执行期限,现行优惠政策执行至2021年年底。按照有关规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均应当有明确的执行期限,不宜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长期免税。

  下一步,我局将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该项优惠政策长期适用的制度安排。

  二、关于“政府在税制改革等方面应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税收优惠支持力度,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解决水果、粮油副食调料等农产品在流通环节中免征增值税的问题;对服务于农产品交易的配套设施及办公用房等纳入免税范围;并逐步免征生鲜农产品流通全链条增值税”的建议

  (一)关于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建议

  为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商务部、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及批发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2019年国家出台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大幅放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已分别降至5%、10%。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覆盖到9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小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绝大多数的农产品批发商可以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商务部、税务总局等12个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16〕146号),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实现方式,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解决我国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发展滞后、市场公益功能弱等问题。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建议,积极配合财政部开展税收政策评估,研究论证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另行出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关于解决水果、粮油副食调料等农产品在流通环节中免征增值税,并逐步免征生鲜农产品流通全链条增值税的建议

  为支持农业生产,国家对农产品(含初加工产品,下同)适用13%低税率,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2017年7月1日起,将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2018年5月1日起,将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2019年4月1日起,进一步将农产品适用税率下调至9%。一年多时间,农产品适用税率由13%大幅下调至9%,降幅高达31%,这是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重大政策利好。同时,货物运输、房租、购置不动产、旅客运输等不断纳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农产品流通行业增值税纳税人充分享受减税的改革红利。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2018年5月1日起,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原商业企业80万元/年,提高到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均可按规定适用上述政策。

  为促进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国家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实行了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对于降低相关农产品流通成本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落实好现有政策,配合财政部,综合财政承受能力、国内农业发展水平、国际市场竞争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统筹考虑相关建议。

  (三)关于服务于农产品交易的配套设施及办公用房等纳入免税范围的建议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印发《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交易的配套设施,如果属于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等配套设施,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优惠。同时,办公用房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与农产品流通相关性不大,不宜纳入免税范围,以体现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增强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性。

  三、关于“国家和政府尽快出台农批市场用电优惠政策,明确农批市场用电实行同网同价,将农产品批发市场用电由商业用电收费改为按农村生活用电标准收取”的建议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展改革委出台多项政策措施,持续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2020年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全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约1120亿元。上述电价政策均已惠及广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切实降低了企业用电成本。

  2013年,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对销售电价体系进行了完善,对农业生产用电范围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农业用电、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畜牧业用电、渔业用电、农业灌溉用电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属于上述范围。目前,发展改革委正在研究完善销售电价政策体系,将结合产业发展趋势、电力负荷特性、各地工作实际等,进一步研究调整完善农业生产用电范围。下一步,在政策研究完善过程中,将积极参考代表所提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8月29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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