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考试考务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2020]37号 2020-7-21 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近期部分职业资格等考试政策的变化,为规范相关考试、考务费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变更、取消以下考试、考务费项目: (一)鉴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增设了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组织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由其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鉴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组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由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三)鉴于相关考试名称已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变更,将“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变更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将“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名称变更为“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名称变更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将“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名称变更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费”变更为“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上述考试、考务费名称变更后,其收费范围、对象、标准、收入分成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鉴于中国国际化人才外语考试(BFT)已经取消,现取消中国国际化人才外语考试、考务费。 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具体收费标准。 三、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务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人事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2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37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103045004)科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考试考务费”(103043310)科目。 四、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对于取消的考试、考务费,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手续。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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