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2021年第4号 2021-06-0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期申报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合并申报,为配合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方便纳税人办税,调整我市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 二、公告主要内容 按期申报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公告施行时间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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