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纳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1998]90号 1998-5-15 税屋提示——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各类应税合同的纳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加强印花税纳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推行印花税自行申报纳税办法 1、凡有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见附表一)和《应税合同纳税明细登记表》(见附表二),如实反映各类应税合同及其他应税凭证的完税情况。年度终了后20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补充表》(见附表三)。 实行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是否实行印花税自行申报办法,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后,按申报表上的“缴纳税额”向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票或到征收窗口开票缴纳,征收窗口按缴纳税额录入并进行开票核算。 3、所有纳税人都应按规定认真履行印花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未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造成印花税未交、少交、漏交的,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印花税违章处罚的有关规定处罚。 4、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接到纳税申报表后,应妥善保存,便于定期进行税源分析。 二、促进企业建立内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 [部分废止]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必要措施促使所有申报缴纳印花税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签订的各类应税合同和凭证均应报送财务部门备案,并要指定专人登记管理,同时按规定填报《应税合同纳税明细登记表》,做到合同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三、重视加强代售印花税管理 各县、市(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应与各代售单位签订代售印花税合同,各代售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印花税票的领、售、存及结报核算等业务,各代售单位所取得的税款必须专户存储,不得挪用,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报,各代售印花税单位暂不使用现行的纳税申报表。 四、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纳税检查 [部分废止]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应重视印花税的检查,特别是应税合同的检查,要根据企业填报的应税合同的纳税明细登记表,交叉检查合同另一方的纳税情况,抽查较大购销金额的供货方、销货方的合同签订情况,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坚决贯彻“轻税重罚”的原则,对有意偷逃印花税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深入开展税法宣传,业务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应充分利用报刊、墙报、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 除了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税法培训外,还要对企业合同管理责任人定期进行纳税知识培训,使其了解印花税的政策规定。 六、本通知自98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 一、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二、应税合同纳税明细登记表 三、印花税纳税申报补充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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