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1]92号 2011-09-08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2010]720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精神,促进金融与科技结合,运用金融手段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促进金融资源与科技资源相结合,在市场化运作机制框架下,建立起政府专项资金引领放大、金融服务机构全面参与、科技与金融联动发展的新模式,逐步形成以科技金融信息平台建设为基础、以金融资源综合集成运用为手段、以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为保障的三位一体发展格局,大力推动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实行科技信贷专业化、差异化管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团队或部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专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管理体系、核算体系、信贷审批体系、风险管控体系和风险定价体系,切实加强专业化科技信贷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专家论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审查相结合的信审机制;建立中小企业贷款快速核销机制,适当放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核销条件。 建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统计制度。市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按季度统计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额,并将统计结果作为对金融机构考核和奖励的依据。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速较快、创新实绩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业务,优先提供流动性支持,在机构、业务等市场准入事项核准方面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和审核,并予以表彰。将商业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完成情况作为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的评估指标,并作为年度金融机构约见谈话内容的重要参考。 (二)建立以贷款贴息、担保和保证保险补偿为核心的融资政策支持体系,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对经市科委认定推荐的、处于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以信用、抵押、担保方式获得的商业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助。对经市科委认定推荐,但企业信用等级、质押资产、还款保证等不能完全达到银行等信贷机构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帮助其从金融机构获得政策性担保贷款和商业保证保险贷款,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费和保险费补助。 (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融资选择。推广动产、仓单、税单、保单、股权、海域使用权、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担保贷款业务,发展应收账款、保理等供应链融资和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探索建立无形资产交易市场,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通过拍卖和许可使用等形式进行市场流通搭建桥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帮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竞争力、有市场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市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等要积极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集合性债权融资方式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提供服务,鼓励信托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并积极降低发行成本,提高企业融资积极性。鼓励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务性融资工具。探索建立政府性创业投资机构与银行机构之间的利益输送机制,综合运用债权、股权加期权的模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四)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集聚作用,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对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经认定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津科技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进行一定比例的跟进投资,投资收益可部分让渡给投资机构。 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收入分配模式,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畅通政府性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基金退出渠道。鼓励投资机构采取委托贷款与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模式,提高投资机构资金使用效率,满足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发展专业化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开展股权投资试点。支持设立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探索信贷与投资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允许其开办经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和期权投资业务,投资比例暂不超过上年末净资本的30%。采取差别化监管和奖励政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动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股权等质押贷款以及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六)丰富租赁市场机构主体,发挥租赁融资融物功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鼓励设立专业化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成本高、利用率低的试验设备,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和经营租赁公司研究风险租赁业务的运行方式和途径,不断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适用的租赁产品和服务。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售后回租、委托租赁等方式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运用租赁方式进驻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创业载体,降低运营成本;鼓励各区县和产业园区运用租赁模式开发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利用租赁模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发生的租赁费用可在科技计划项目中列支。对于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下的租赁项目,简化市国资委资产评估备案手续。 (七)拓宽科技保险业务领域,提高保险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力。鼓励保险机构综合运用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产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保险服务,拓宽科技保险业务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在科技计划项目中列支与项目有关的科技保险费用。建立科技保险推进工作协调机制,组建科技保险专家组,搭建科技保险营销平台,加强宣传培训、防灾减损、理赔核算等工作,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 (八)建立和完善担保、再担保体系,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能力。支持发展科技担保专营服务机构,探索科技担保模式。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融资担保机构,为行业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拓展银担合作模式和业务规模,互通信息共防风险,扩大担保资金放大倍数,构建公平公正担保环境。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再担保机构可申请业务补助、保费补贴、资本金投入、无偿资助等财政资金扶持。 (九)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汇集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天津股权交易所和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等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信息和政府、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资源,形成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创业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库,通过信息化手段搭建资本与项目对接平台;积极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促进股权交易和流转;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境内和境外资本市场直接或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间接上市融资。 (十)推动科技金融相关方合作,加快科技金融示范区建设。借鉴中关村科技园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经验,支持产业园区构建“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模式,调动科技金融相关方积极性,形成具有天津特色的科技金融园区模式,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和产业园区要加快推动区域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设立和集聚,并充分发挥信息传递和政策引导作用;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加强公司治理、办理权属权证、依法增值增信,提升自身融资能力;金融服务机构要积极探索投贷联动、贷投联动和保贷联动等试点,为企业提供创投、信贷、典当、担保、租赁、保理、投行等综合化金融服务,形成资金链供应服务模式。 (十一)加快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需求提供配套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提供信息咨询、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科技创新、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政策法律等全方位服务。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意识。依托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信用机构为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评级等服务,提高企业信用融资能力。根据各区县和功能区推荐的项目,市有关部门进行整理汇总,委托有关信用评估机构对相关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充分应用第三方评级结果,开展信用贷款等业务。 (十二)搭建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建设金融业务信息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银行、保险、租赁、担保、保理、上市等专业金融信息服务。系统梳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行业和区域分布、发展阶段、资产负债、经营效益等基础信息,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基础信息查询网络,面向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服务机构开放。充分发挥市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功能,定期研究分析经济金融形势,做好资金与项目、企业的对接工作。充分利用国家、地方科技专家库和科技专家网上咨询工作平台,努力为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充分发挥我市防范金融经营风险司法协调机制职能,建立包括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在内的资金风险防控机制,加大对小额贷款骗贷及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惩戒力度,做好科技金融发展风险预防和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为金融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司法保障。 市有关部门定期召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对接会,向金融机构推荐生产经营好、发展潜力大、贷款风险小的优秀企业。选取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和典型案例,定期进行宣传通报,并广泛进行示范宣讲,扩大适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各区县、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融资需求,加大培训力度,推广使用规范的股权融资项目计划书和债权融资项目计划书文本,便利金融服务机构为企业制定专门的融资服务方案,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与资金供应方的顺畅对接。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出去”。在外汇管理服务方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便利,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支持出口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支持商业银行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人民币融资便利。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银行并购贷款、政府扶持资金和自有资金通过各种方式并购重组境外知名高新技术企业、同行业上下游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专项工作机制。成立以市金融办牵头,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国税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高法院、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和天津保监局为成员的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工作推动小组(以下简称推动小组),负责推动、落实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建立高效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市、区(县)的两级沟通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把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摆在突出位置,集中力量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研究解决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为金融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环境。 (三)建立目标责任制。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目标、进度安排,并落实至责任部门(机构)、落实到人。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制定强有力的工作措施,纳入内部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四)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市金融办协调推动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要及时汇总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力。跟踪并通报各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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