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分成比例后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1989]15号 1989-4-1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关于预算缴款办法,仍按1987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中“关于预算缴款”的规定执行。 二、相应修改有关预算科目的说明。即:将财政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48款“耕地占用税(中央)”科目说明“……划归中央预算收入的50%部分,列入本科目”和第49款“耕地占用税(地方)”科目说明“……划归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50%部分,列入本科目”分别改为“……划归中央预算收入的30%部分,列入本科目。”和“……划归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70%部分,列入本科目。” 三、凡今年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已按原分成比例收缴入库的,请按调整后的分成比例及时办理调库手续。对1988年应收未收的税款要继续组织征收,其分成比例仍按中央地方对半分成执行。 四、调整分成比例以后,各地必须保证完成中央收入任务,凡实际占用了耕地而完不成上交中央任务的,要用地方财力补足。 财政部 1989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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