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取得虚开发票少缴税款,被查对象值得关注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1-20
摘要:本案中,因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了抵扣成本,没有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不涉及对增值税的追缴。假设该服装厂抵扣了进项税,需要追缴增值税,可以向业主追缴吗?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2〕80号

梁**(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

  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1月11日对你(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区大沥镇*********号)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5年至2016年期间,你在经营**服装厂期间,取得江阴**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200153160,发票号码02903163~02903171,发票金额合计854700.89元,税额合计145299.11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

  你于2015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中扣除上述发票对应成本费用854700.89元,于2016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中扣除上述发票对应成本费用145299.11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取得的上述虚开发票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应调增你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54700.89元,追缴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299145.32元;应调增你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5299.11元,追缴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50854.69元。

  上述应追缴税款合计350000.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晶晶亮读后感】

  本案值得关注的地方是,违法事实是自然人开办的服装厂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税务处理的对象是自然人,并不是服装厂。

  为什么会这样呢?从该处理决定书中可以判断出,服装厂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业主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所以,税务机关追缴个人所得税,应该向业主追缴,而不能向服装厂追缴税款。

  本案中,因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了抵扣成本,没有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不涉及对增值税的追缴。假设该服装厂抵扣了进项税,需要追缴增值税,可以向业主追缴吗?不可以,因为业主并不是该笔增值税的纳税人。遇到这种情况,我认为税务机关应该对服装厂立案,才能追缴增值税。

  在税务处理中,确定被查对象是一个很重要,但又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虽然多数情况下不会出什么问题,但类似于本案这种情形,基于同一个违法事实而导致的少缴税款,因追缴的税种不同,所以被查对象也不同,需要通过两次立案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比较少见,值得关注。



  2008年12月的案例——

陈老板偷税食苦果

  “陈老板偷税被判刑了!”最近,在黑龙江省富裕县,个体老板陈吉友偷税食苦果的消息,在纳税人中引起了强烈反响。

  不久前,富裕县国税局通过金税工程,收到了浙江省龙游县国税局稽查局发来的一份委托协查函,内容是请求协查永旺塑胶制品厂开给浙江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份号码为003984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到这份协查函后,富裕县国税局局长杨洪东立即召开会议,派出以县国税局副局长任立军、稽查局局长张宝郁等五名精兵强将组成的稽查组,进驻永旺塑胶制品厂开展检查。

  富裕县永旺塑胶制品厂是富裕县在2000年招商活动中引进的一家私营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陈吉友,当时是县里小有名气的企业家。这个厂于当年8月20日正式开工生产,主产品是pvc、opp系列胶粘带及纸制品。谁也不会想到,陈吉友开工的同时,也利令智昏地编织起靠偷税发财的黄粱美梦。

  稽查组进驻永旺塑胶制品厂后,按照浙江龙游县国税局提供的线索,首先对该厂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果然,稽查人员发现,00398450发票开具的销售产品在财务账上没有体现。县国税局决定进行立案稽查,并与县公安局组成了联合专案组。

  稽查中发现,这个厂采用销售产品不入账的手段进行偷税,以生产的产品与富联公司顶欠款,金额为37430.12元,销项税金为6363.12元;同时将购进的原煤与其他单位顶欠款,金额为18665.38元,销项税金为2426.50元,两笔费用均未列入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稽查组又在财务负责人办公室中发现了一本账簿。经检查,确认这是一本向税务机关隐瞒销售收入的“账外账”。在这本“账外账”中,记载的301689.40元销售收入和43835.21元销项税金,也未申报纳税,以上3项合计少缴增值税52624.83元。

  在检查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时,一张邮寄特快专递的收据又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经耐心询问财务人员,得知陈吉友已将一本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会计邮到杭州开具使用。

  专案组昼夜兼程,赶往杭州,将那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追回。陈吉友见势不妙,畏罪潜逃。

  专案组经过严密布控,在杭州市公安局和杭州市龙游县国税局的有力配合下,在杭州将陈吉友抓获。

  陈吉友偷税得到了应有惩处。富裕县国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处理决定:永旺塑胶制品厂非法邮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批准跨规定使用区域开具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处以8000元罚款。永旺塑胶制品厂采取销售货物不入账,以及用产品和购进的货物顶账不申报纳税,属偷税行为。依法对该厂处以一倍罚款,补税罚款合计105249.66元。鉴于陈吉友偷税已触犯《刑法》,富裕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5万元。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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