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9]1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16
摘要:对我局现存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可以使用到99年12月31日。剩余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将造册登记销额,不再改版。对外省市按照总局国税明电[1995]49号通知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拒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9]131号             1999-8-1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总局通知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凡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同时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写版)。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与总局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时间安排按照市局关于推广防伪税控工作安排,从8份起由市局在技术合作单位配合下,对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的企业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同时,由技术合作单位为企业安装金税卡等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培训安装工作将在10月底前完成。培训安装计划按照市局征管处目前下发给各区县国税局的培训计划进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十万元以上或以下)的十日内须持抵扣联到所在地国税局进行认证。凡认证不符或不认证的均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三、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各区县局不再发售其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发售其电脑版专用发票。对企业留存未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由各区县局造册登记后统一销毁。

  四、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合作单位由市局与有关部门协调后确定。在未确定前暂维护目前的技术服务现状。

  五、对我局现存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可以使用到99年12月31日。剩余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将造册登记销额,不再改版。对外省市按照总局国税明电[1995]49号通知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拒收。

  六、请各区县局将本通知的规定传达到每个纳税人,我使市防伪税控推广工作有计划的圆满完成。对防伪税控推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各区县局及时与市局联系,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国税发[1999]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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