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3]120号 2003-5-7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豫国税发[2010]8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0年0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强调如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征管问题,是我省当前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各市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当地工商、外经贸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和管理,并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征收方式确定、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各环节,将本地区所有常驻代表机构纳人日常的税务管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