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用车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3]139号 2003-07-22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宁地税政二[2003]165号文《关于柴三机、农用车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有经营行为的农用车(含柴三机)车船使用税按机动车税额标准征收,具体为:2吨以下双排座四轮农用车按客货两用汽车征税,其他四轮农用车按载重汽车征税;三轮农用车按三轮汽车征税。对专用农业生产的上述车辆,按《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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