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5]24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8-14
摘要:市级国税退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这一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县(区)级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向有关企业出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省直外贸企业由郑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5]247号            2005-8-1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级国税退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这一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县(区)级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向有关企业出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省直外贸企业由郑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

  二、对本文第一条所列、2005年5月1日以后出口的含金产品,已按国税发[2005]59号文件规定办理退(免)税的,已退税款予以追回,并按本文规定重新办理免税手续;对企业正常申报、税务机关正常审核但暂未审批的,有关退(免)税资料退企业按本文规定重新办理免税手续。

  三、企业出口的免税含金产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核算。

  四、各级税务机关征、退税部门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切实做好含金产品出口税收的管理。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应及时转交征税部门;征税部门应对免税出口货物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认真进行审核,确认出口企业确已转出且按规定核算无误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8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