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管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8]133号 2008-7-9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基层局反映对设立各类登记注册类型的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否由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规定散见在不同文件中,不易查找且难于掌握。为进一步规范征管工作,市局根据目前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类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CTAIS数据库中登记注册类型比对,二者基本一一对应。经研究,现将设立各类登记注册类型的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管权限重申如下: 一、下列非居民纳税人和2002年以后设立的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均应由国税局负责征收,CTAIS系统中具体为下列登记注册类型: (一)单位纳税人 1.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内资企业 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商企业 (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港澳台商)国际运输企业 (港澳台商)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企业 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企业(港或澳台资) 其他港澳台商外国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企业 4.外国企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企业 国际运输企业 其他外国企业 5.非企业单位(暂认定为其他内资企业) 二、对因国家法律法规等政策调整新增登记注册类型未包含在本通知第一条列举范围内的,市局将适时予以明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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