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5]262号 1995-05-12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48号《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5年6月1日起,我局印制和区、县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发票均实行统一防伪措施。即,使用江苏省镇江大东或湖南省城步造纸厂生产的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不加印黄色底纹;同时使用中标国安防伪技术公司生产的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 二、原地税局监制的套印黄色底纹的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底。即,1995年6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为统一防伪措施新版普通发票和地税局监制的套印黄色底纹旧版发票交叉使用过渡期。 三、从1997年1月1日起,全市一律使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发票,旧版面的发票一律作废,由税务机关缴销。 各区、县地税局应对发票实行统一防伪措施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用票单位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 五、为防止和减少原版发票的浪费,请各地严格控制原版发票的印制数量,妥善处理好发票换版的衔接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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