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2001]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退休职工反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3-22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柳州市高中部份老师退休后被返聘回学校继续任教,取得的工资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对其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允许以返聘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退休职工反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桂地税函[2001]71号      2001-03-22


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柳州市高中部分返聘教师取得的工资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传真件)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处,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柳州市高中部份老师退休后被返聘回学校继续任教,取得的工资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对其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允许以返聘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2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