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政发[2005]7号 2005-02-04 税屋提示——依据湖政发[2007]8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随着我市城镇建设的发展及市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市区建成区和各建制镇、工矿区域范围在不断扩大。原确定的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标准,已不符合城市发展的现状。为适应我市城镇发展需要,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体现税负的公平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的规定,经浙江省地税局批准,市政府决定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及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具体调整内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收范围:市区建成区(2002年底湖州市建成区区域)、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区政府所在地和各建制镇、近郊区、工矿区均列入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其中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仅限于镇政府所在地。在划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征收标准:按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 一级地段, 5元/平方米; 二级地段, 3元/平方米; 三级地段, 2元/平方米; 四级地段, 1元/平方米; (二)房产税 1.征收范围:凡列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计税依据和税率: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的,税率为1.2%;房屋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 二、有关实施要求 (一)各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未列举具体范围的其他镇、工矿区,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镇政府所在地、工矿区的行政区域图。 (二)地税部门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及时为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税种登记,组织税款入库。 (三)本通知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1]84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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