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1999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1998]347号 1999-12-21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征税范围 (一)凡在本市范围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含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非机动车船除外),均须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符合免税规定的车船(挂军队、武警、公安专用牌照的车船除外),需办理免税手续。 二、征税期限 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具体征税期限分别为: (一)企业、机关、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和个人(市区个人摩托车除外)的车船(包括核准免税的车船),申报纳税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含办理免税手续期限)。 (二)市区个人摩托车(含郊区牌)的征税期限为1999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征税办法是以车牌未位数对应的月份作为该车辆的申报纳税期(车牌未位数为1、2的,申报纳税期限分别为11、12月份)。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期限按上述第(一)点的规定执行。 三、税款缴纳办法 (一)企业、机关、团体、军队、事业单位的车船(包括核准免税的车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车船使用税的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缴税手续(含办理免税手续)。 (二)个人的车船(市区个人摩托车除外),向其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税。 (三)市区个人摩托车(含郊区牌)统一向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地址:小北路接龙一巷26号)缴税。其他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各县级市的则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款缴纳办法按上述第(一)点规定执行。 四、对新购置、过户、迁人、迁出、报废、遗失的车船的缴税期限,按《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办理。 五、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市公安局《关于查验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97号)规定: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审时,同时检查“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纳(免)税记录情况,对未按上述期限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或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由公安车管部门责成到市地方税务机关在车辆年检审现场设立的补税点办理税款的补交手续,否则,公安车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年检审手续。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税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责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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